今年暑假,
同學們準備度假去,我們決定去奶奶親手栽種的開心農場,
努力偷拔菜去! GO! GO! GO!
姊姊帶好手套,連同工具,弟弟決定帶狗當隨身保鑣一起去散步!
當然攜帶相機也是非常重要!用相機記錄代表我們姐弟沒有偷懶!
開心栽種、歡樂收割
今年暑假,
同學們準備度假去,我們決定去奶奶親手栽種的開心農場,
努力偷拔菜去! GO! GO! GO!
姊姊帶好手套,連同工具,弟弟決定帶狗當隨身保鑣一起去散步!
當然攜帶相機也是非常重要!用相機記錄代表我們姐弟沒有偷懶!
開心栽種、歡樂收割
2011/12/31的今年最後一天,
同學們準備跨年去,我們決定去奶奶親手栽種的開心農場,
努力偷拔菜去! GO! GO! GO!
姊姊帶好手套,連同工具,弟弟決定帶狗當隨身保鑣一起去散步!
當然相機也是非常重要!用相機記錄代表我們姐弟沒有偷懶!
開心栽種、歡樂收割
壹、緣起
台灣小農家庭農場經營型態,面臨經貿全球化、自由化之衝擊,農業競爭力不足,呈現不足中過剩之現象。農民高齡化問題嚴重,農村勞力老化迅速,年輕後繼經營者難尋,且農戶平均規模狹小,農地坵塊細分零散,一年二個期作休耕面積約22萬公頃,經營缺乏效率,亟需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擴大經營規模,推動企業化經營,提高整體產業競爭力。
「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係指政府輔導無力耕種之老農或無意耕作之農民,將自有土地長期出租給有意願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農業經營者,促進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並使老農安心享受離農或退休生活。同時,政府協助有意承租農地擴大農業經營者(包括專業農民、產銷班、農會、合作社或農企業公司等大佃農),順利承租農地長期耕作,改善農業經營環境,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及競爭力。
貳、政策願景與目標
一、政策願景
擴大農業經營規模,促進農業轉型升級。
二、政策目標
(一)建立老農退休機制,調整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為限,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起造人申請建築農舍,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如下: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新修正的農業發展條例,對於農地農舍的移轉登記,設有下列的限制規定:
(一)最高面積之限制
私人取得農地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但因繼承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私人取得之農地面積合計超過二十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轉讓契約或取得行為無效,並不得「移轉登記」(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一條)。
(二)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移轉之限制
農業發展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二項)。
(三)農舍與基地併同移轉之限制
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
農業發展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9年12月8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九月三日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40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8條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20、21、23、24條條文;並增訂第21-1、26-1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一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430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3條 4.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六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0056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90001737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7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19010號令修正公布第12、18、25、71條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