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坡度:
山坡地坡度係指一坵塊土地之平均傾斜比。
坡度分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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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度級別 │級序│坡度 (S)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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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坡 │1 │S≦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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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坡 │2 │5%<S≦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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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坡 │3 │15%<S≦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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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坡 │4 │30%<S≦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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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坡 │5 │40%<S≦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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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級坡 │6 │55%<S≦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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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級坡 │7 │S>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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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坦地之認定: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之土地,得認定為平坦地。
挖填土石方及餘土處理之一般處理原則如下:
一 挖填土石方應避免大斷面開挖或填土,並力求挖填平衡,以減少餘土
及借土數量。餘土不得沿線隨意棄置,應妥善堆置於區外合法土石方
堆置場或道路水土保持計畫內之堆土場。區外取土場,應納入道路水
土保持計畫內。
二 區外設置合法棄土場及取土場,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工
程主辦機關或水土保持義務人,並應負確實追蹤之責任。
道路排水設施:
道路應設邊溝,橫越坑溝或渠道處均應施設排洪斷面足夠之橋梁、箱涵、
涵管或過水路面。每隔適當距離應施設一般橫向排水,避免逕流集中。其
施設原則如下:
一 邊溝:
(一) 邊溝坡度應陡於百分之○.二,但山區農路邊溝坡度應陡於百分之
○.五。
(二) 坡面不穩定、土石易掉落阻塞或清除不易之路段以採用L型側溝為
原則。其他路段視情況得採用梯形、U形或矩形側溝,惟寬度及深
度最小應三十公分。
二 橫向排水:
(一) 以每隔一百五十公尺設置一橫向排水設施為原則,並應選擇適當地
點設置。
(二) 橫向排水出口處,應有適當之保護及消能設施;必要時應設置排水
溝引導至下游安全地帶,以避免路基及下游坡面沖蝕。
(三) 排水管涵縱坡以陡於百分之三且緩於百分之二十六為原則。
道路邊坡穩定:
道路邊坡應維持適當之挖填坡度,挖方或填方坡面高度超過五公尺者,以
階段式挖填為原則,但經邊坡穩定分析及水理計算安全無虞者或道路主管
機關另有規定者,得予以放寬;護坡、擋土牆、邊坡排水及植生等設施,
並應同時規劃設計之。
邊坡穩定:
邊坡穩定係以水土保持處理使邊坡不致發生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為
目的。
邊坡穩定分析:
邊坡穩定規劃設計應進行邊坡穩定分析,以確定崩塌、地滑發生之機制與
規模,進而提供處理時工程安定程度之推算。
土石流:
土石流係指泥、砂、礫及巨石等物質與水之混合物,以重力作用為主,水
流作用為輔之流動體。
資料來源:農委會、http://tw.myblog.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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