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緣起

  台灣小農家庭農場經營型態,面臨經貿全球化、自由化之衝擊,農業競爭力不足,呈現不足中過剩之現象。農民高齡化問題嚴重,農村勞力老化迅速,年輕後繼經營者難尋,且農戶平均規模狹小,農地坵塊細分零散,一年二個期作休耕面積約22萬公頃,經營缺乏效率,亟需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擴大經營規模,推動企業化經營,提高整體產業競爭力。

  「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係指政府輔導無力耕種之老農或無意耕作之農民,將自有土地長期出租給有意願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農業經營者,促進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並使老農安心享受離農或退休生活。同時,政府協助有意承租農地擴大農業經營者(包括專業農民、產銷班、農會、合作社或農企業公司等大佃農),順利承租農地長期耕作,改善農業經營環境,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及競爭力。

貳、政策願景與目標

一、政策願景

擴大農業經營規模,促進農業轉型升級。

二、政策目標

(一)建立老農退休機制,調整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

(二)推動農業經營企業化、提升農業競爭力。

三、未來四年(98年至101年)推動目標

預定至民國101年輔導大佃農承租農地擴大經營面積至少達到1萬公頃。

參、政策推動策略及措施

一、推動策略

(一)年輕化-輔導老農出租農地退休,引進年輕專業農民,帶動企業化經營。

(二)規模化-協助大佃農承租農地,擴大農戶經營規模,提高規模經濟效益。

(三)集中化-輔導農地集中生產及輪作,實施機械化作業,降低生產成本。

(四)效率化-整合農業產銷資源,推動企業化經營,提升農產品競爭力。

(五)安全化-鼓勵大佃農生產產銷履歷、吉園圃、有機及CAS農產品,落實發展安全農業。

二、適用對象及範圍

(一)小地主(出租人):持有農地之所有權人,且為自然人。

(二)大佃農(承租人):承租農地擴大經營規模之自然人或農民組織,包括專業農民、產銷班、農會、合作社或農企業公司等。針對各類大佃農身分及經營面積(包括自有及承租土地),應符合相關條件,如表1-1、表1-2。

(三)承租農地範圍:

1. 非都市土地耕地範圍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且合法使用者,但不包括台糖公司土地、公有土地及375出租耕地。

2. 河川區等其他分區之農牧用地,考量地方農業發展特性,經縣市政府專案審查通過者,得納入輔導範圍。

(四)農地租賃年期:租期須達3年以上。

(五)經營條件:

1、大佃農應以從事農糧、畜牧或農牧綜合經營為主,並儘量以進口替代或出口擴張之農產品優先考慮。

2、大佃農承租95或96年任1年連續2期休耕農地且領取承租獎勵者,應以種植水稻、得輪作獎勵作物、契作獎勵作物及有機作物為限。

3、大佃農承租耕地不得申請休耕補助或平地造林補助。

 

表1-1:各類大佃農身分條件說明表

身分別 申請大佃農條件
專業農民 年齡在18歲以上55歲以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農業學校或農業有關科系畢業者。

2.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滿二年以上者,或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參加產銷班達二年以上之班員。

3.依「農場登記規則」登記有案的農場主。

4.參加園丁或漂鳥計畫取得證書之學員,且教育訓練時數累積達40小時以上者。

5.最近5年參加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農、漁會舉辦之農業教育訓練累積達40小時以上者。

6.從事有機農業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目前或曾從事有機作物栽培者,經農委會認證之驗證機構核發之相關證明書件(包括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機轉型期驗證證書、申請有機含有機轉型期驗證之合約書或證明文件)。

(2)最近5年參加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大專院校舉辦之有機栽培教育訓練累積時數達80小時以上者。
產銷班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之產銷班
合作社 依「合作社法」設立之農業合作社
農會 依「農會法」設立之農民團體
農企業 依公司法登記實際從事農、林、漁、牧業之公司,且其股東人數80%以上具有農保資格;具有農保資格之股東所投資金額總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80%以上。

 

表1-2:「小地主大佃農」經營規模類別表

大佃農

作物別
及規模

專業農民

組織型

產銷班、合作社(場)、
農會、農企業

基本門檻 從事農業經營之自然人,於同一鄉鎮或毗鄰鄉鎮,既有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地(含自有及既有承租之農地)面積達0.5公頃以上者。從事設施經營不再放寬。 登記有案之產銷班、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農會或農企業法人,於同一鄉鎮或毗鄰鄉鎮既有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地(含自有及既有承租之農地)面積,露天經營達10公頃以上或從事設施經營達5公頃以上者。
經營規模(最低限度) 1.水稻 5 30
2.飼料及芻料作物 5 20
3.果樹 2 15
4.雜糧
5.蔬菜
6.花卉
7.特作
8.有機作物

 

 

註:1. 採設施經營者,最低經營規模減為1/2。採露天及設施複合經營者,設施規模達最低經營規模1/2以上或總經營面積達表列最低經營規模者均可。
2.各項作物類別,以農業統計年報產業類別為主。
3.飼料玉米,屬飼料作物;菇類併入蔬菜作物類別。
4.綜合經營不同作物者,至少一種作物須達最低經營規模,但種植飼料及芻料作物者,種植面積得併計。
5.「設施經營」係指以下列設施從事農業經營者:鋼骨結構加強型網室、簡易式塑膠布網室、捲揚式塑膠布網室、雙層錏管網室、花卉水平棚架網室、花卉育苗馴化場、水平棚架網室或造價與結構強度高於水平棚架網室者。
6. 組織型大佃農新承租之農地(含班、社員配偶或二親等內土地),倘報經班會或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得採計為擴大經營面積。

三、推動措施及內容

為獎勵小地主出租農地促進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及協助大佃農承租農地並朝向企業化經營,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經營效率與效益,改善農業經營結構,政府推動下列措施:

(一)建立老農退休機制

1、維護老年農民現有福利

對於97年11月28日前已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於年滿65歲且年資累計達15年以上者,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得繼續參加農保,且老農津貼每月6千元繼續領。

2、提高老農退休生活品質

提供離農退休老年農民理財規劃諮詢服務,提昇老農退休生活品質,協助退休老農人力再運用,提供農業技術與經驗傳承。

(二)提供活化95或96年連續休耕農地出租與承租獎勵及補助

  依據98年「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之「連續休耕農地租賃執行要項」提供下列獎勵:

1、農民、產銷班及農民團體依「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承租95年或96年任一年連續兩期辦理休耕有案之農地,若租賃契約成立,給付出租人每期作每公頃4.5萬元 (含)以上(政府給付3.5萬元及承租人支付1萬元(含)以上)。租賃雙方約定之租約期間達3年(含)以上者,給付出租人每期作每公頃5萬元(含)以上(政府給付4萬元及承租人支付1萬元(含)以上)。

2、承租人每期作就水稻、契作飼料玉米、牧草或青割玉米、得輪作獎勵作物或有機作物擇一種植。選擇種植作物經勘查符合者,給付承租獎勵如下:

(1)種植稻米,得保價收購。

(2)契作飼料玉米每期作每公頃獎勵2萬元。

(3)契作牧草或青割玉米每期作每公頃獎勵5千元。

(4)種植有機作物每期作每公頃獎勵1.5萬元。

(三)提供大佃農長期承租農地租金及經營資金優惠貸款

依據「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提供大佃農租金無息貸款及經營低利貸款等融資優惠措施。

1、農地租金無息貸款

承租農地租期為3年以上者,得向農會或全國農業金庫申請租金貸款,利率0%,以承租金額貸放。

2、經營低利貸款

承租農地擴大經營規模者,得向農會或全國農業金庫申請經營貸款,利息1.0%。專業農民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1,0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100萬元;資本支出以其實際投資金額90%為限。農業產銷班、農業合作社、農會及農業企業機構部分,每一借款戶單一貸款案件最高貸款額度為5,0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500萬元;資本支出以其實際投資金額90%為限;貸款餘額最高以8,000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提供大佃農企業化經營輔導與補助

大佃農爲推動企業化經營,得研擬經營計畫及補助計畫,透過農會或縣市政府,向農委會申請輔導與補助。

1、農地利用改善獎勵金(100年起實施):

(1)依大佃農(農企業除外)擴大承租面積(包括一般及連休地),每公頃發給農地利用改善獎勵金1萬元。

(2)對於100年以前未申請基礎環境改善補助之農地,大佃農檢具申請表,經縣府初審同意即可追溯發給。

2、產、製、儲、銷設施補助

(1)補助對象:產銷班、合作社及農會等組織型大佃農。

(2)補助項目:以產、製、儲、銷等共同使用設施(設備)為主,並依據政府年度資源及補助合理性,優先將大佃農企業化經營之需求納入考量,補助比例以不超過1/2為原則。

(3)申請及審查程序:大佃農應研擬經營計畫,並依農委會現行農業管理或農業發展之補助計畫申請與審查程序辦理。

3、企業化經營管理之輔導與諮詢服務

以需求為導向,提供大佃農專業訓練及諮詢服務,包括專業技術及企業化經營管理教育訓練,與經營管理顧問專家諮詢服務等協助。

(1)農業專業訓練

大佃農可報名參加農糧署或各試驗改良場所舉辦之農民農業專業訓練課程,提供農民有關田間栽培管理、採後處理等農業專業技術及產銷管理等有關訓練,提升農業經營能力。

(2)企業化經營管理專業訓練

提供大佃農企業化經營有關之生產、品質、現場、行銷及財務管理等專業訓練,並以經縣政府列冊之大佃農為優先提供訓練。

(3)經營管理顧問專家諮詢服務

A.由農委會擬定計畫,委請經營管理專業顧問機構,與本會各試驗改良場所技術及經營管理專家組成輔導團隊,提供組織型大佃農進行企業化經營管理診斷及輔導改善諮詢。

B.組織型大佃農可依需求提出申請輔導,再由輔導團隊依其經營模式,就資源整合及配置、技術及產品研發、國內外市場行銷及提升經營效益等進行問題診斷,提出改善建議,協助大佃農運用管理方法提高產銷效率,提供多元化及創新性的產品與服務,創造產製儲銷經濟效益。

4、健康安全農產品驗證輔導與補助

輔導大佃農申請生產吉園圃蔬果、有機農業及產銷履歷等健康安全之農產品驗證,並予以獎勵如下:

(1)獎勵大佃農生產吉園圃蔬果,推廣吉園圃安全標章,並由政府辦理驗證。

(2)鼓勵大佃農發展有機農業,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範,落實有機認驗證管理,輔導農民申請有機驗證,並依現行農委會補助標準,由政府補助驗證費用。

(3)提供大佃農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費用之補助

A.集團驗證補助:依現行農委會補助標準,補助初次驗證所需文件審查、現場評鑑及相關檢驗等費用;後續年度追查所需現場評鑑及產品檢驗等費用,補助上限因集團之規模而異。

B.個別驗證補助:僅適用TGAP之有機蔬果及茶葉,並依現行農委會補助標準,補助初次驗證、年度追查所需現場評鑑及產品檢驗等費用。

(五)強化農地銀行服務管理功能

1、協助鄉鎮農會全面性設置農地銀行服務中心,並建置小地主大佃農資訊服務專區,擴大農地租賃媒合平台。

2、提供農地租賃及休耕農地資訊,強化農地租賃媒合服務。

3、協助簽訂農地租賃契約,保障農地租賃安全及雙方權益。

4、配合政府辦理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之推廣、宣導與後續農地租賃之利用監督及稽查等管理事宜。

肆、執行流程及審查程序

一、農地租賃媒合

(一)透過農地銀行仲介服務平台,提供小地主大佃農農地租賃媒合服務,並辦理1、登錄農地租賃資訊2、協助農地媒合與簽約3、查大佃農納入輔導資格要件及4、審查小地主(老農)農保資格等工作。

(二)農地租賃作業流程

農地租賃作業流程
圖1:租地登錄及媒合流程圖

(三)農地租賃作業內容與說明

1、登錄農地租賃資訊
(1)出租人或承租人親至農會或至農地銀行網站登錄委託農會出租或承租農地訊息。
(2)出租人應與農會簽署委託租賃契約書,並註明該農地有無供本人或親屬投保農民保險。
(3)承租人應填寫農地承租需求表單,註明現有的農地為自有或承租之面積、租期等狀況,同時提出農地承租相關條件需求。
(4)農地銀行服務人員應依據出租人及承租人填寫資料內容,判斷是否符合小地主及大佃農資格(如大佃農身分及目前耕作面積等)。符合資格者,農會應將資料轉入小地主大佃農資訊專區,並進行農地資料搜尋比對,提供出租資訊或協助搜尋,協助承租人承租農地成為大佃農。

2、媒合農地並辦理簽約
(1)農會對於小地主大佃農資訊專區內之農地應積極媒合,並就媒合成功案件,協助雙方簽訂租賃契約書。
(2)對於媒合成功之案件,農會應將相關資料登錄於小地主大佃農專區。
(3)若農地由大佃農自行媒合者,農會需將相關資料補登系統專區。

3、審查大佃農納入輔導資格要件
(1)已完成租地之承租人,擬申請納入「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輔導對象者,應填寫「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輔導對象申請書」。
(2)農會人員檢核資料是否符合小地主與大佃農之資格與條件。
(3)若符合小地主大佃農資格者,錄案並將資料轉入小地主大佃農資訊專區。
(4)小地主大佃農自行洽妥租賃土地者,大佃農應檢附申請書及租賃契約書等文件,送請農會進行資格審查無誤後,將相關資料補登系統專區。

4、審查小地主(老農)農保資格
(1)小地主將農地全部出租,如符合年滿65歲、投保年資達15年以上,擬繼續維持農保資格者,需於簽訂委託租賃契約時提出,並由受委託農會移請戶籍所在地之農會(投保單位)檢核是否符合農保資格。
(2)出租農地有提供他人申請農保者,應提醒農保資格與規定。

5、其他注意事項
(1)小地主出租農地時,如擬維持既有農保資格者,需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申請,以利農會檢核是否符合農保資格。
(2)大佃農承租農地經營後,如後續有需申請政策輔導措施者,需於申請資料中註明。
 
二、大佃農申請農地租金及經營資金優惠貸款

(一)為協助大佃農企業化經營,降低生產成本,政府提供農地租金無息貸款及經營資金低利貸款措施,並依據「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規定,辦理申請審查及核貸作業程序。

(二)申請審查及核貸作業流程

 

申請審查及核貸作業流程
圖2:農地資金貸款流程圖

(三)申請審查及核貸注意事項

1、申請 (依據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辦理)
(1)各類大佃農皆可向農會申請貸款,惟農會本身屬大佃農者,不得在該農會信用部辦理,需向全國農業金庫或其他農會申請。
(2)檢附文件包括:A.貸款申請書、B.經營計畫書、C.農地租賃契約書影本(應註明是否屬於連續休耕農地)

2、辦理行政審查
(1)初審:
農會(或農業金庫)受理後,應辦理相關事項審查及負責登錄小地主大佃農系統。審查原則如下:
A.大佃農身份:檢核大佃農之身分是否符合5類標準,且現況經營面積是否符合基本門檻之條件。
B.承租農地:檢核承租農地來源、區位、有無重複租賃等情形。
C.承租年期:簽訂租期達3年以上者。
D.申請文件是否齊備。
E.上開原則無法補正者應予駁回。
※備註:農會受理之案件若尚未登錄於小地主大佃農專區,農會應完成農地租賃補登作業,並針對前開事項進行審查。

(2)複審:
縣市政府受理農會初審案件後,審查事項與原則如下:
A.檢核初審結果是否無誤:應確認農會是否完成初審程序、檢附初審審查結果,且相關文件經檢核無誤。
B.經營計畫書是否符合產業政策或經營效益:包含經營型態、產銷計畫與營運方式是否符合產業政策(例如安全農業政策等)、成本效益分析是否合理或整體經營方向具發展潛力等。
C.大佃農若已先申請補助計畫且經核定者,於提送經營貸款時,得酌予簡化行政審查程序。

3、貸款(授信)審查
縣市政府將複審結果之同意文件函覆農會,農會隨即進行大佃農租金貸款徵授信審查。
(1)經符合貸款條件者,農會依據核貸條件將金額存入大佃農指定帳戶後,再轉至小地主指定帳戶。
(2)租金無息貸款額度,以實際租賃金額貸放;經營貸款額度及償還年限,得以經營需求整體考量。

4、租金支付方式
小地主可依據意願,選擇租金一次支付或分期支付方式;大佃農可依據貸款條件,選擇與農會(或農業金庫)一次簽訂總租金貸款契約或分年簽訂租金貸款契約。 

農地租金支付方式措施

圖3:農地租金支付方式措施

資料來源: 農糧署糧食產業組糧食生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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