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挖整地水土保持的方法:
開挖整地:
開挖整地係指為開發目的,而對原地形採取挖填土石方之行為。
開挖整地避免於斷層剪裂帶、岩層破碎帶及順向坡之坡腳上為之。
順應地形及挖填平衡:
開挖整地應依基地原有地形及地貌,以減低開發度之原則進行規劃。其挖
填土石方應力求平衡。
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者,應設計階段式邊坡及縱、橫向排水。經邊坡穩定
分析及水理計算安全無虞者,得予以放寬,惟單一階段高度不得超過十公
尺。階段長度超過一百公尺者,應設置分向排水,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排水系統之設置:
開挖整地之排水系統應考慮地表水及地下水,可分為A臨時性及B永久性之排
水設施。其設置原則如下:
一 階段式邊坡,其平台寬度至少一‧五公尺,採內斜式,其斜率為百分
之十,平台之坡降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二 橫向排水長度超過一百公尺或有特殊情形時,採分向或集中排水。
三 填方區應視實際需要設置地下排水設施。
四 人行步道、停車場、廣場等之排水設施,應儘量配合透水或半透水性
鋪面設計,以利地表水排除及水源涵養。
道路水土保持:
道路水土保持係指為防止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鐵路、公路、農路及其他道路
於施工中及營運時期水土流失所採取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道路設計規範:
開闢道路應按地形、地質、重要程度、交通量等邊坡穩定原則實施,選定
適當之道路設計規範,不得超限構築。地形陡峻、地質不良之特殊地段,
因施工及維護不易,得選定較低標準之規範,以減少開挖及破壞;惟應加
強安全防護措施如護欄、標誌等。
農路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道路選線:
道路選線之原則如下:
一 道路選線宜避開於地形陡峻、地質結構不良、活動斷層、順向坡、易
崩塌滑動或生態敏感等地區,並應顧及完工後之養護。
二 迴頭彎宜設於地形平緩之坡面以減少自然坡面之破壞及挖、填土石方
數量;兩連續之迴頭彎距離應儘量拉長及錯開,以免造成上、下路線
過於接近,致使坡面破壞過鉅,而影響邊坡之穩定。
三 沿河岸構築道路時,路基以不占用河道為原則。但經水利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農委會、山坡地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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