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挖整地水土保持的方法

開挖整地:

開挖整地係指為開發目的,而對原地形採取挖填土石方之行為。

開挖整地避免於斷層剪裂帶、岩層破碎帶及順向坡之坡腳上為之。

順應地形及挖填平衡

開挖整地應依基地原有地形及地貌,以減低開發度之原則進行規劃。其挖

填土石方應力求平衡。

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者,應設計階段式邊坡及縱、橫向排水。經邊坡穩定

分析及水理計算安全無虞者,得予以放寬,惟單一階段高度不得超過十公

尺。階段長度超過一百公尺者,應設置分向排水,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排水系統之設置:

開挖整地之排水系統應考慮地表水及地下水,可分為A臨時性及B永久性之排

水設施。其設置原則如下:

階段式邊坡,其平台寬度至少一五公尺,採內斜式,其斜率為百分

     之十,平台之坡降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橫向排水長度超過一百公尺或有特殊情形時,採分向或集中排水。

  填方區應視實際需要設置地下排水設施。

  人行步道、停車場、廣場等之排水設施,應儘量配合透水或半透水性

    鋪面設計,以利地表水排除及水源涵養。

道路水土保持:

道路水土保持係指為防止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鐵路、公路、農路及其他道路

於施工中及營運時期水土流失所採取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道路設計規範

開闢道路應按地形、地質、重要程度、交通量等邊坡穩定原則實施,選定

適當之道路設計規範,不得超限構築。地形陡峻、地質不良之特殊地段,

因施工及維護不易,得選定較低標準之規範,以減少開挖及破壞;惟應加

強安全防護措施如護欄、標誌等。

農路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道路選線

道路選線之原則如下:

  道路選線宜避開於地形陡峻、地質結構不良、活動斷層、順向坡、易

    崩塌滑動或生態敏感等地區,並應顧及完工後之養護。

  迴頭彎宜設於地形平緩之坡面以減少自然坡面之破壞及挖、填土石方

    數量;兩連續之迴頭彎距離應儘量拉長及錯開,以免造成上、下路線

    過於接近,致使坡面破壞過鉅,而影響邊坡之穩定。

  沿河岸構築道路時,路基以不占用河道為原則。但經水利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農委會、山坡地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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