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坡度

山坡地坡度係指一坵塊土地之平均傾斜比。

坡度分級如下:

┌──────┬──┬───────┐

坡度級別 級序坡度 (S)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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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坡      1   S5%        

├──────┼──┼───────┤

二級坡      2   5%S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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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坡      3   15%S30%  

├──────┼──┼───────┤

四級坡      4   30%S40%  

├──────┼──┼───────┤

五級坡      5   40%S55%  

├──────┼──┼───────┤

六級坡      6   55%S100% 

├──────┼──┼───────┤

七級坡      7   S100%      

└──────┴──┴───────┘

 

平坦地之認定: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之土地,得認定為平坦地。

 

挖填土石方及餘土處理之一般處理原則如下

  挖填土石方應避免大斷面開挖或填土,並力求挖填平衡,以減少餘土

    及借土數量。餘土不得沿線隨意棄置,應妥善堆置於區外合法土石方

    堆置場或道路水土保持計畫內之堆土場。區外取土場,應納入道路水

    土保持計畫內。

  區外設置合法棄土場及取土場,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工

    程主辦機關或水土保持義務人,並應負確實追蹤之責任。

道路排水設施:

道路應設邊溝,橫越坑溝或渠道處均應施設排洪斷面足夠之橋梁、箱涵、

涵管或過水路面。每隔適當距離應施設一般橫向排水,避免逕流集中。其

施設原則如下:

  邊溝:

 () 邊溝坡度應陡於百分之.二,但山區農路邊溝坡度應陡於百分之

      .五。

 () 坡面不穩定、土石易掉落阻塞或清除不易之路段以採用L型側溝為

      原則。其他路段視情況得採用梯形、U形或矩形側溝,惟寬度及深

      度最小應三十公分。

  橫向排水:

 () 以每隔一百五十公尺設置一橫向排水設施為原則,並應選擇適當地

      點設置。

 () 橫向排水出口處,應有適當之保護及消能設施;必要時應設置排水

      溝引導至下游安全地帶,以避免路基及下游坡面沖蝕。

 () 排水管涵縱坡以陡於百分之三且緩於百分之二十六為原則。

道路邊坡穩定:

道路邊坡應維持適當之挖填坡度,挖方或填方坡面高度超過五公尺者,以

階段式挖填為原則,但經邊坡穩定分析及水理計算安全無虞者或道路主管

機關另有規定者,得予以放寬;護坡、擋土牆、邊坡排水及植生等設施,

並應同時規劃設計之。

邊坡穩定:

邊坡穩定係以水土保持處理使邊坡不致發生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為

目的。

邊坡穩定分析:

邊坡穩定規劃設計應進行邊坡穩定分析,以確定崩塌、地滑發生之機制與

規模,進而提供處理時工程安定程度之推算。

土石流:

土石流係指泥、砂、礫及巨石等物質與水之混合物,以重力作用為主,水

流作用為輔之流動體。

 

資料來源:農委http://tw.myblog.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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